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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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0 10:26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3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江宁进,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的江建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2月27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制定的《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没有法律依据;

2.确认《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部分内容违法;

3.撤销《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

4.申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九)项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称: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江建房函〔2023〕7号),该通知和指南的内容都没有提到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制定的,而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故应认定该《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制定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在“组建条件”“职责定位”“成员构成与条件”“组建、解散程序”等方面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即《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部分内容不合法。

基于上述两点,申请人要求撤销《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

物业服务问题涉及到业主的重要民事权利,如业主大会、物业费、维修基金的使用等等,故解决物业服务问题的措施均应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九)项关于“探索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属于越权行为,民法典根本没有“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说。故申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九)项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是做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

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指导各市(区)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六项“负责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政策制订和指导实施”,被申请人是我市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做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妥

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制定《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建信复〔2024〕X号),于2024年2月4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内容恰当。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超出本次复议受理范围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1.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制定的《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没有法律依据;2.要求确认《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部分内容违法;3.要求撤销《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4.申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九)项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上述复议请求超出本次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不予受理。

四、《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九)项关于“暂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探索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规定而制定的。同时,《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是落实上级文件的要求,探索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而制定的工作指南。且《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不存在与民法典第二十四章冲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主要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与《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不存在矛盾。

本府查明:

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制定《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江建房函〔2023〕7号的法律依据”。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江建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九)项关于‘暂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探索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规定而制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查询。”,并于当天将该答复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制定《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江建房函〔2023〕7号的法律依据”。从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来看,就某个具体的事项向行政机关进行的咨询,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咨询事项作出具体解答,申请实质上并非获取政府信息,而是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的咨询,申请人申请获取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建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本府提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九)项及《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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