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欧盟将首次调用国际采购文书(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以下简称IPI),拟对中国医疗器材采购启动调查,以期消除人们对中国政府偏袒本土供应商的担忧,确保其公共采购市场的公平与开放。
据了解,IPI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3月。当时,欧盟委员会认为,无论是在《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GPA)中,还是与第三方国家的双边、多边协议中,欧盟均开放了相当广泛的公共采购市场。但同为GPA成员国的美国和日本,公共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远低于欧盟。同时,欧盟的重要经济伙伴如中国、巴西、印度和土耳其等国尚未加入GPA。此外,新兴经济体在建筑、互联网等领域的高速发展给欧盟企业带来了巨大挑战。基于此,欧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具有战略性的政策,以保护欧盟企业免受不公平待遇。2012年版IPI草案也由此应运而生。2016年,欧盟委员会在2012年版IPI草案的基础上作了相应修订。2021年,欧盟27个成员国首次在IPI适用的意见上达成共识。2022年,历经十年的磋商和酝酿,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IPI法案。
IPI法案包括序言共四章。其中,第二章为关键条款,详细规定了对第三国的调查和协商程序、IPI调整措施,以及订约主体豁免和例外情况等。例如,当调查证实了限制性措施或做法的存在,而与有关国家的磋商并没有导致令人满意的纠正,或当有关第三国拒绝参与磋商进程时,欧盟委员会为了符合欧盟的利益,应采取调整结果、排除投标或其组合的调整措施。但调整措施仅适用于估计价值超过门槛条件的公共采购程序。其中,对于工程和特许权项目,其估计价值应等于或超过1500万欧元(扣除增值税);对于货物和服务项目,其估计价值应等于或超过500万欧元(扣除增值税)。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第三国采取了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可以消除或补救对欧盟经营者货物或服务进入该第三国公共采购或特许市场的损害,或者第三国承诺取消有关限制性措施或做法,欧盟委员会可以撤销IPI措施或暂停其适用。同时,如果欧盟委员会事后认为第三国所采取的纠正行动或承诺已被撤销、中止或不适当地执行,应公开其调查结果,并立即恢复IPI措施。由此可以看出,从决定到撤销、暂停与恢复,IPI相关条款为欧盟实际执行法案预留了适当弹性,也为与第三国继续谈判并达成协议保留了一定的空间。正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眼下的结果并非板上钉钉。
(编译/张舒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