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
业务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库〔2024〕8号
HNPR—2024—10014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湖南银行,长沙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对《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管理办法》(湘财库〔2018〕4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银行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制度管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本级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的选择、评价和退出机制,规范管理。省以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可以直接在省级代理银行范围内通过各级人行进行资格认定后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本级实际制定办法进行选择。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
业务代理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建立健全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选择、评价和退出机制,湖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指湖南省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确定办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的选择、评价和退出等工作。
第五条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对申请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规范性开展监督管理。监督结果作为对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评价和评级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资格认定是指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按照行政许可流程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代理资格。
第七条 省财政厅开展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招标工作,应提前40日函告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收函后10日内,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申请资格认定通知。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申请资格认定,按照通知要求的目录和时限,向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资格认定指标包括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定量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不良资产率、网点分布数量等。定性指标主要包括: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信息系统情况、网络安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以及近三年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对申请人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与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应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资格认定结果同时函告省财政厅。
第十条 申请人凭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认定的代理资格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招投标。未获得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认定代理资格的,不得参加招投标。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因提交材料不真实或以虚假手段骗取参加招投标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中标资格。
第三章 代理银行选择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认定具备代理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
第十三条 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的招标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统一招标或分开招标。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主要包括:投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对地区发展贡献、服务水平、信息系统建设、网点分布、风险控制和服务承诺等。每次招标的具体评分细则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与中标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具体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委托代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业务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评价及服务费计付、业务规范、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中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协议(以下简称清算协议)。代理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中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办理业务。清算协议的有效期同省财政厅与中标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效期一致。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协议和清算协议实施过程中,需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的,协议双方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中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与省财政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未与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清算协议的,一概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征求预算单位和执收单位意见、现场调研等方式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情况分别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依据清算协议,通过非现场监督、现场调研、约见谈话、行政执法检查等方式,对银行代理的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代理银行退出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期满,未获签新一期委托代理协议、清算协议的代理银行,应当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在60日内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认定后,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一)代理银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二)代理银行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协议;
(三)清算协议终止。
省财政厅认定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后,将终止时间和有关事宜通知代理银行及相关单位。代理银行应在委托代理协议终止后30日内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清算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会同省财政厅认定后,终止清算协议:
(一)委托代理协议终止;
(二)代理银行严重违反清算协议。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认定终止清算协议后,将终止时间和有关事宜通知代理银行及相关单位。代理银行应在清算协议终止后30日内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的评价细则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对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